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一名消费者,花了近 40 万元购买一辆新奥迪轿车。但在首次保养时,他得知该车竟然被撞过。面对销售商以事故车当新车卖的欺诈行为,他提起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,要求销售商赔偿近 120 万元。
新车到手 1 月 首保发现被撞过
去年 8 月,务川市民邹某经认真挑选,决定购买一款奥迪 A6L 轿车,并与务川某汽车销售公司(以下简称某销售公司)签订一份《委托代购定车合同》,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奥迪 A6L2019 款新车一辆。
花近 40 万元购买的新车,竟然是一辆被撞过的事故车,邹某接受不了这个事实:" 销售公司明显存在欺诈行为。" 邹某说,根据法律规定,销售公司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。
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销售商也喊冤
对于邹某的说法,某销售公司也感到冤枉。原因在于,该公司并非奥迪品牌 4S 店,而是通过其他渠道代为销售该车。" 我们确实不知道这辆车被撞过。" 该公司有关人士说。
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,邹某向务川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销售公司退还近 40 万元购车款,并支付 3 倍赔偿近 120 万元。
今年 4 月,务川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该案也是当地首例涉嫌汽车销售欺诈的案例,院长景贤江担任审判长,对此案进行审理。
" 我们认真审理后认为,该案最大的焦点,就是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。" 景贤江说,审理中,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笔录分析,该车应为在从北京运往遵义途中,于 8 月 27 日受过碰撞,存在机构故障。
此外,某销售公司并非奥迪品牌的 4S 店或特别代理商,其向另一公司购买涉案车辆,再经物流公司运送。在这种情况下,某销售公司确实有可能对车辆是否发生碰撞不知情。
" 根据现有证据,也不能认定被告在交付汽车前已知悉该车曾经发生碰撞、维修的事实。" 景贤江说。
法院认定不属于欺诈 判决销售方退款并赔偿 5 万元
根据庭审情况,法院查明,务川某销售公司的行为,不能认定具有销售欺诈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了销售欺诈行为。
法院认为,被告的行为在本案中已构成违约,对邹某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,并导致其因提前清偿贷款产生违约金等实际损失。结合该案实际情况,法院酌定被告就其违约行为赔偿原告损失 5 万元。
4 月 17 日,务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:双方解除合同,邹某将车退还销售公司,公司全额退还 39 万余元购车款及因购车产生的相应费用,并支付 5 万元赔偿金。
法官说,目前,原、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未提出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【来源:ZAKER贵阳】
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向原创致敬
作者:潇湘晨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