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提车作业: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),取消了车辆自燃损失险

今天的新闻报道中,有一个这样的新闻:一辆百万豪车自燃烧毁。记者介绍中说,该车没有投保机动车自燃险,不会从保险公司获得车辆损失保险赔偿。

记者的这种说法,过时了。

原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:人工直接供油、高温烘烤、自燃、不明原因的火灾等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,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。

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例》附加险有:

1、玻璃单独破碎险;2、自燃损失险;3、新增加设备损失险;4、车身划痕损失险;5、发动机涉水损失险;6、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;7、车上货物责任险;8、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;9、不计免赔率险;10、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;11、指定修理厂险;等。

老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》规定机动车自燃,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免责条款,车辆损失保险不赔偿,只有投保了车辆自燃险,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。

2020年9月4日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》、《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)》、《摩托车、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)》、《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)》、《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)》五个新条款。

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》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规定:“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(以下简称“驾驶人”)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,因自然灾害、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,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,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。”

在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(2020版》责任免除条款中删除了机动车自燃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赔偿的条款。附加险条款中取消了机动车自燃险的附加险。附加险中只有:

附加险

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。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,以主险条款为准。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,主险中的责任免除、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。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,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。

1、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

2、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

3、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

4、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

5、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

6、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

7、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

8、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

9、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

10、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

11、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。

因此,机动车自燃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,无需投保车辆自燃损失保险。新闻报道中没有投保车辆自燃险,保险不赔偿的说法与新条款不相符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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